海洋污染防治法」己於89年11月1日正式公佈,對於台灣海洋環境保護之合作,妥善策劃、指導、監督或執行海洋污染防治事項的工作,終於有明確之法源。「海洋污染防治法」明定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執行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則委託海岸巡防機關。 日本在70年代發生了許多重大的海上意外及污染事件,因此於1976年修正了「海洋污染防治法」,在原條款中增列了「海上災害防止中心」之章節,其策略是希望結合相關單位的支援成立一個常設之機構,藉著這個機構內有經驗的專業人員及充足的設備,希望能在最短的時間內執行最有效的防災及污染清除之作業。 我國海域為世界三大「大陸棚」之一,面積遼闊、水理複雜;台灣本島四面環海,近年由於海域資源高密度開發,政府又積極推展亞太營運中心,兩岸直航在即,航運之拓展必將加速,海域污染之防治尤以意外洩油的處理,更需及早研擬有效因應的對策。 此外台灣核能電廠及火力發電廠均設立於海濱,一旦附近海域洩油,為避免影響甚或破壞電廠之正常運作,污油漂流軌跡之正確預測更是應變處理成功之關鍵因素。然國外在海洋污染防治的工作方面,己有二、三十年的經驗,反觀國內剛完成相關之立法,於海洋防災的相關工作上仍剛起步。故如何有效、迅速與確實的掌握國外的經驗,轉而成為我國的資源並順利推動之,將是我國海洋污染防災工作與海洋環境的永續經營可否及時趕上國際脈動、擠身世界水平的重要關鍵,因此我國產官學界應通力合作以確實落實「海洋污染防治法」之具體成效。 中華民國海洋污染防治協會(TAMPC)於91年3月9日成立,為一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NGO),亦是台灣地區第一個為海洋污染防治所成立之非政府組織。於99年3月正式更名為「社團法人台灣海洋污染防治協會」。 |
本協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希望藉由協會的運作,儘速擬定一套完整的作業辦法,積極推動海洋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海洋污染防治的觀念與共識,作為我國海洋環境永續經營的基石,謀求海洋環境之永續發展為宗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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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台內社字第○九一○○一六四一二號 |
高雄地方法院98證社字第2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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